English

何时告别不平等合同

1999-03-0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最近,湖北省宜昌市电器商人柳德军陷入了大麻烦。

起因是他于1998年12月6日坐上了从宜昌开往武汉的长途公共汽车。这辆属于武汉捷龙汽运公司的沃尔沃汽车在宜黄公路上遇到了劫匪,车上的13名旅客损失惨重。柳的损失最大,他的3万元现金和一部手提电话悉数被劫,下车时已身无分文。柳德军强烈要求捷龙公司全额照赔他的损失,他说:“当初选择捷龙,93元一张票是因为它沿途不上下乘客,让人感到安全。捷龙公司对乘客的承诺在先,宗旨是安全、正点、快捷。现在安全出了问题,理应向它索赔。”

捷龙公司的看法则完全相反。他们认为,公司对旅客的承诺仅为将乘客由始发地送至目的地,并提供一流的服务。抢劫是一个社会治安问题,责任并不在公司。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承担责任。中保公司宜昌支公司的赵女士说,长途客车票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较低,平均一元钱只有几分钱的保费,而且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意外伤害险。

柳德军等13位旅客与捷龙汽运公司之间毫无疑问存在合同关系。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份合同的具体内容:汽运公司是否必须保证旅客的财产安全?按照常理来说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。但是事实上我国长途公汽和市内公汽运输并不承认它。1991年颁布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,交通事故以有违章行为及有过失为构成要件。也就是说,汽运公司如果没有过失,就不承担赔偿义务。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此种定义恰恰与我国的民法通则背道而驰。民法通则规定,作为特殊不法行为的交通事故,无论有无违章及过失,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在日常生活中,作为消费者的老百姓常常处于弱势。

比如邮寄信件常常不能按时送到,电信部门可以任意调整话费,珍贵胶卷被丢或被洗坏无法索赔,旅行社组织旅行团名实不符,水电煤气任意断掉……而所有的索赔案件都会碰到有各行业、各体系、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种种规定,如摄影行会说冲洗胶卷“如有意外损坏或遗失,只赔同类同号胶卷”;交通部门说只要没有过失,在公汽上财产丢失他们不负责任;更不要说煤气、水、电话这样半官方的企业动辄以国家政策变动为由采取专断行为了。这些合同由提供服务的一方事先单方面制定,致使普通消费者一方被动地接受。这样的合同使交易双方的地位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状态,不可避免地使双方之间产生不合理、不公平现象,尤其是在一些实行垄断经营的公共事业中。

制定统一合同法,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好事。它至少会为老百姓争取到一定的平等地位,改变其过去合同法割据时代的弱势地位。

《中华工商时报》3月3日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